A.葡萄酒与卷烟不是同类产品,故本案不存在侵权问题
B.该厂使用的是商品装潢,不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
C.“万宝路”是驰名商标,根据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》应扩大其保护范围
D.本案在“万宝路”生产厂家未提出控告的情况下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查处